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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规定,自当日起开始征收该市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自住房屋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出租房屋则须缴纳。
上海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括:外环线以内,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在上述区域内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及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保持不变。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20元、12元、6元、3元和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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